若在遭受人身损害后未能获得相应的误工补偿费用,当事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此外,当事人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情节较为严重者,甚至可能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构成残疾等级的误工损失,的确有权要求肇事方予以经济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误工时间应自受害方受到伤害并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开始计算,直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为止。即便受害方尚未达到法定的残疾程度,仍需对其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这部分实际减少的收入主要涵盖了工资、奖金、津贴、授课报酬以及合法的兼职收入等多个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