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持反对意见的拆迁住户,拆迁办公室有义务与其进行深入的交流,以充分理解他们不同意拆迁的具体缘由。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能够针对性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2.如果拟拆迁的住户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以致于影响到公众利益的迫切需求,那么拆迁办公室有权采取强制拆迁措施。但是,无论何时实施强制拆迁,都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保障;
3.针对强制拆迁行为可能引发的争议,被拆迁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确保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
此外,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被拆迁维权怎么处理比较好
在寻求对拆迁问题的有效维权过程中,我们应格外重视对违法拆迁行为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系统性的搜集和整理。
此外,申请人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以此揭示并深入挖掘征收方在整个程序操作流程中所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无法解决问题时,您还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拨打国家土地部设立的法律援助热线电话12336,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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