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存在的未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业主有权利拒绝收房。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既定时间节点,以满足交付使用要求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若未能如期完成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
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交付延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购房者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可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重新核验申请。经过核验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而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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