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子在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将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事故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进行驾驶行为;
2.驾驶员未持有有效驾驶证或将车辆租赁或出借给无有效驾驶证者驾驶;
3.驾驶员蓄意制造交通事故。
然而不论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唯有当受害人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方可免除其赔偿责任。若驾驶员因醉酒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子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吗
车辆产权归属者并非一定为其实际拥有者,亦有可能属于其他人士。需明确,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依据在于实际交付行为,而非注册登记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动产的权利设定以及转让,其效力均自交付之时起生效;但在此之外,也存在着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对于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若在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情况下,相关物权的设立即得改变或被转手,或者因物权消亡,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人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