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按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诉讼所涉标的金额的不同区间范围分别进行核算和收取;具体如下:
1.金额未超出人民币10,000元的案件,每宗需缴纳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0元;
2.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2.5%的比例进行收取;
3.金额在人民币10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2%的比例进行收取;
4.金额在人民币2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1.5%的比例进行收取;
5.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取;
6.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至2,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0.9%的比例进行收取;
7.金额在人民币2,000,000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0.8%的比例进行收取;
8.金额在人民币5,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0.7%的比例进行收取;
9.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元至20,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0.6%的比例进行收取;
10.金额超出人民币20,000,000元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一旦交付即构成不可撤销的担保,双方共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可将定金视为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商定,但务必遵循以下规定,即其数额不准许超过主协议标的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