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拖着不给钱怎么办
面对企业拖欠款项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高效便捷,亦能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基础上妥善解决问题。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支付令乃是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提出的申请而发出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然而,要确保法院据此向债务人要求支付特定金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债权人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
(2)该项债务已届清偿期并且其数额已经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任何债务纠纷;
(4)法院可以有效送达支付令至债务人手中。若拖欠款项方对支付令不服引发争议,则只得寻求法庭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合伙人公司有法人吗
在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特定的法人代表。与此相比之下,我们会发现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公司里的法人代表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赋予的权力,代表法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然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其代表人物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中的代理人条款来委托其他特定合伙人代行职责,并且在他们不直接参与执行事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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