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应当依照以下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
1.破产债务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债务人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债务人拖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医疗期的规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之规定,关于医疗期的时长,上限为24个月,最低为3个月。依照明文法规规定,企业在职员工倘若因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用人单位应根据该员工实际参与工作及在本单位供职年限,灵活给予从3个月至最长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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