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与保险人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与和解:当纷争产生之时,双方应当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展现出最大限度的诚意来开展洽谈,经过相互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类型。自行和解即是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纷争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双方的争议情况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公正判断,因此并未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投保人便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承担相应支付保险费用之责任者,即为投保人。而被保险人则是指拥有保险金索赔权力、其个人资产或身体权益受保险合同所保护之自然人或法人。附件而言之,受益人则是特指生命保险合同规定内,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亲自指定,享有保险金索偿权利之人。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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