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如何规避定金所可能带来的陷阱呢?所谓定金,本质上其实就是作为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债务得到清偿之后,这部分定金就理应被用以抵付应付的款项或直接予以退还。而在债务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下,则无论定金交付方还是接受方都将失去对该笔定金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如果定金交付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那么他将无法再向对方索回定金;反之,若定金接受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那么他就必须向对方支付两倍于定金数额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交定金后,低开购车发票,可以反悔么
在购车过程中,若已交付定金,能否取回定金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1)倘若签署的购车协议属无效性质,那么收取定金者应将定金悉数返还给缴纳方;
(2)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自愿解除购车合约,收取定金之人亦当将定金退还;
(3)倘若由于非双方责任导致购车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收取定金者也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对方;
(4)然而,若为缴纳定金之人违背约定,则收取定金之方可拒绝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之人违约,则需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民事法律行为失效、被宣布撤销或确定不会生效之后,行为人从该行为中所获得的财产,均须归还;对于已经无法取得或没有必要再行折回的那部分财产,应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存在过失的一方,理应对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如相关责任人皆存有过错,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关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