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得主体是什么人
关于行贿罪,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个体。具体而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凡已满16周岁者即可视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行贿罪,仅限于行贿罪这一特定罪名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只要特定个体有可能实施行贿行为,便可被算作行贿罪的主体。
然而,许多人往往会将行贿罪的主体误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混淆了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在行贿罪的语境下,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个体,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群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初衷是出于被迫,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定义。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金额如何认定
对于行贿罪数额的判定标准,我们可以得知有两种明确的规定:
首先,行贿金额若在三万元或以上,将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到达三万元,同时符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所列出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也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来追究其行贿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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