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所建之屋舍,就须秉承激活资产资源,实现物尽其用的理念,给予小型产权住房充分的流通空间。
然而,由于小型产权房源自集体土地之上,故该集体内成员便应有优先购入此等房产的权益。若由外人士购买,则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相应范围的土地使用费用。现阶段,宅基地上土地流转与社会保障已紧密相连。因此,处置这类问题的优先原则便是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不受侵害。在保障农民权益之后,方可进行剩余的房屋流转事宜。或许这将成为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路径。
对于经由合法审批流程而为本单位员工所建房产,应予其流通之权。以此为途径能持续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有助于拉动各行各业的同步进步,为三农问题的解答提供全新视角。当然,在赞成流转的同时,企业内部成员仍应保持优先购买权。
对于那些违背土地规划,非法搭建在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尽管属于违法建筑物,但由于对耕地面积入侵程度尚不及严重地步,故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可采取全面综合考虑的策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之合法化,进而实现正常的流转。
倘若这些小产权房竟以掠夺耕地之代价建设,如此类行为必将得到坚决制止,小产权房无法流通的禁令也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二、深圳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租赁或让与来进行任何非农业用途的建设活动的。
另外,用于居住的农村宅基地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每位农民对于其所分配到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住房出售给其他村庄之外的个人或组织,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也不可能完成诸如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房产证书以及契税证明等相关合法手续的申请登记和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关于深圳市小产权房屋销售事宜,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农村居民自宅基地之上建设住宅,应当遵循资产活化与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同时,必须确保集体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外部人员购买此类房产,须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获合法批准用于员工居住的住房,在符合相应条件后可正常进行交易,有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及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然而,企业内部员工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在补办完相关手续之后,可以合法进行转让。但是,对于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屋,将受到严格限制,禁止进行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