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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两种无效的情况如下:
1、本集体成员与其他集体成员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如果本集体成员与其他村集体成员签订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那么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2、本集体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总结起来说,深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只有在同一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时,方可视为有效合同,除了此种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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