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业主选择拒缴小区物业费的原因,通常基于物业服务中的微小不足。
然而,应认识到物业服务包含多方面且需延续相当长时间,仅凭个别环节未能达到标准,便全盘否定并拒绝支付物业费恐怕并不恰当。此时,物业与业主应先行交流,由物业运用补救策略以改进服务,尽可能消除因服务缺失对业主带来的困扰。若未能达成共识,业主可考虑罢免物业,或诉诸法律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若物业未能尽责履行应尽之职务,业主有权拒付相应阶段的物业费用。
然而,倘若物业已经竭力履行其合同所规定之职责及义务,那么交付物业费用就是无可避免的了。为了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之处,业主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仅需支付与物业服务缺失相关的款项,而无需支付整个物业费用,因为一旦发生法律诉讼,输的往往会是业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身为业主则无需支付物业费用:
首先,物业费用应当自业主实际接收到物业交付公告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购房合同中注明的交付日期起算。若开发商未能及时通知业主收楼从而导致业主逾期接收物业,业主有权对此期间所需承担的物业费用予以拒缴;
其次,若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署正式合同,业主也得以同样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
再次,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承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但此项费用并非业主应承担之责任之内,故业主亦有权拒绝缴纳;
然后,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品质过于低下,业主有权暂缓缴纳物业费用,但同时必须保存有力证据以便日后寻求解决方案;接着,若是物业公司在无相关物价管理部门之批准文件原件的情况下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这些额外费用;此外,若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尚未交房,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后,当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合同内事先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项目时,业主也有权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倘若物业服务未能全面满足业主需求,是否可以暂时搁置支付物业费用的问题呢?在大部分情况之下,物业费用是维持社区正常运行的基本支撑之一。如果发现仅仅存在微小的服务缺陷,我们并不建议您直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相反,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期找到改善服务质量的可行方案。然而,如果经过多次沟通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更换物业公司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此一来,不仅能够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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