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受伤职工需在经过了妥善的治疗使其伤痛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之后,向所在省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鉴定请求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标准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
最后,申请人需要带着所要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0年修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员工遭受工伤,且伤势经治疗达到相对稳定以后,若出现残疾状况或对劳动能力产生影响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该法令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完成了工伤鉴定之后,申请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偿待遇需要您依次遵循如下几个环节:首先,作为工伤受害者,您需要在身体康复状况趋于稳定时,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鉴定申请。这个过程中,该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之内,为您提供鉴定结果。接下来,您需要携带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书在内的一系列必备文件,前往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并且,根据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经过治疗恢复稳定,但仍然存在残疾或者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鉴定,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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