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生死兴衰无法操控于人力,因此每个生命个体的终结时刻都各不相同,当其中一处夫妻伴侣不幸离世,随之而来便会引发出关于遗产分配的诸多棘手问题。而对于规模庞大的家族,由于遗产分配引发的纷争亦是屡见不鲜,因此尽快妥善解决遗产继承事宜便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情境下,若夫妇中有一人身故,须得先将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析产,在此之前需先明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如下:
1.薪资与奖金。这涵盖了基本工资、各类补助津贴、奖金与福利待遇以及一部分实物资产等。
2.生产与经营获利。
3.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实际获得或已明确具有取得可能性的财产性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获得的财产,然而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仅赋予某一位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不包含在内。
5.其他应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的资产。
在厘清上述范畴之后,通常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当以均分为原则,剩余部分则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若是无遗嘱情形的遗产分配,则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处理:
第一顺位继承人囊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处提到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处涉及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遗产份额同样以均分为原则进行划分。若在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生纷争,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则可以诉诸法庭寻求解决之道。特别是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强烈建议寻找以无遗嘱继承为主导业务领域的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指控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时,需满足如下各项条件:
首先,被告须以显而易见且不合情理的低廉价格将自身财产进行转让,或者以极为不明智的昂贵代价从他人处接受财产,抑或是为其他人员应承担之债务提供保障性的担保。
其次,彼行为势必严重影响债权人对于其相应债权的顺利收取。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为相对人的,必须明知或应当知晓此种状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的上述行为。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而必要的费用则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若第三方存在过失,则应对此负有适当的责任,并与被告共同分担。因此,债权人在提出此类诉讼前,务必充分搜集相关证据,例如财产转让协议、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财务记录等等,以证实被告的行为确实符合恶意转移财产的特征,并且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此外,债权人还需证明被告的相对人是明知或应当知晓此种状况的,从而使法院能够确认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已经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人生变故无法预料,当夫妇中的一人不幸辞世之后,其财产分配的问题就变成了一个极其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对夫妇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他们的工资收入、奖金、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夫妻财产应该被平均分配,而剩下的部分则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的话,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将平分这份遗产。如果遇到任何纠纷,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