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房屋收取定金且尚未签署相关合同的情况下,若卖方因个人原因而决定终止交易,原则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全额退还定金的两倍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要求定金转为其应得的数额或予以退还;反之,若债权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时,则无权请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买卖双方未能签署合同,我们仍强烈推荐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和解方案,尽最大可能仅需退还已收取款项即可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卖房收了定金不想卖了怎么办
若您已经收取订金,然而又决定放弃出售房屋,将需负担相对应的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假设双方曾明确约定,2万元为定金,则若售房方违约,通常我们会请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若合约内另有条款规定,当事人可能还需依照协议支付其他形式的违约赔偿。故此,恳请各位在购房或出售房产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卖方收到定金之后,尚未签署正式的买卖协议之前,如果其希望中止此次交易,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需要将买方所支付的定金退还两倍给对方。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果卖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那么他是没有权利向买方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的。尽管目前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双方能够进行友好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只退还已经实际收到的款项来妥善地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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