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处罚决定中所涉及的罚款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缴纳,则相关部门需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是发出催告通知。该行为旨在敦促被处罚主体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主动缴纳罚款;
其次,针对逾期未予缴付的情形制定加处罚款策略。在此情况下,每日将以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基准计算额外的罚款,但同时也必须确保所增罚金不得超过原始的罚款数额;接下来,考虑拍卖或者划拨相应财产。这意味着可能需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处置,亦或是从被冻结的存款及汇款中划拨部分款项用于缴纳罚款;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上述所有步骤,都是为了督促被处罚主体切实履行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不过请注意,具体如何执行以及具体流程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本地律师以获取更为精确的信息以及对应的建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不缴纳,行政机关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若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交纳罚款的义务时,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第15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制定银行支付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罚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有关部门首先会致函告知,要求当事人尽快履行应尽义务,否则将视为逾期并加收罚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加罚金额不得超过原定罚款数额。如有必要,相关部门还可以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划拨,或者对被冻结的存款、汇款进行处理。最终,如果当事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具体的执行方式与流程可能因地域差异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详实的法律信息。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