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疗费用:
依据医院出具的发票进行计算与支付,其中社会保险支付比例约为80%,用人单位负责其余部分的承担。
2.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天100元,然后再乘以70%的比例进行计算,均由社会保险予以支付。
3.交通费补贴:标准在300至1000元之间,具体数额视情况而定,此项费用也将由社会保险进行支付。
4.因工伤停止工作并保留薪酬待遇:需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乘以停止工作和保留薪酬待遇期间(以劳动局鉴定结果为准)来确定,这段时期内的工资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5.护理费用:住院天数乘以每天50元,由用人单位依规定进行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乘以7个月的标准领取,由社会保险负责支付。
7.一次性医疗救助金:同样是根据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乘以1个月的标准领取,由社会保险负责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援助金:根据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乘以4个月的标准领取,由用人单位依规定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深圳十级工伤赔偿明细
在涉及到十级程度的伤残情况下,依照现行规定,应一次性发放七个月的本人生效工资作为伤残补偿金。而“本人生效工资”则特指工伤劳动者在工种操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职业病导致身体损害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若本人生效工资超过所在统筹区域内普通员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者,则依法以该区域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予以计算;反之亦然,若本人生效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区域内普通员工平均工资的六成以下者,则依法以该区域平均工资的六成标准给予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深圳市对于工伤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遭受伤害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其所能获得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交通费用补贴以及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等方面。其中,部分费用将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另一部分则需要由雇主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外,还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医疗救助金以及就业援助金等多项补偿,这些款项均将由社会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并支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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