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这个问题时,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在界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凭证进行判断:
首先,付款凭据或者有关的记账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表单)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及扣除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身份证明效力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也能作为辅助证据。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通过提供这些证据来证明或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提到的证据外,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同样可以被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未签订合同的暑假工怎么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雇员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额外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期之双倍薪酬;然而,当其面临辞退时,需参照具体缘由进行评判。例如,若仍处于试用期内,本应证明不满足聘用标准,这将导致无法获得相应解雇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及雇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之纠纷,雇员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期内之双倍薪酬。倘若用人单位未在雇员入职满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雇员亦有权依法发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之双倍薪酬。此外,如已超出一年未签订合同,便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毫无疑问,尽管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仍可以通过搜集以下凭证来判定雇佣关系是否确实存在:如工资发放记录、财务入账凭证、相关社会保险以及税收缴纳记录、工作证件、职务徽章或者工号,以及招聘广告、入职流程记录、员工考核统计数据等;除此之外,公司内部往来的商业文档、私人电话录音以讷录音记录等等,都能够为证实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佐证。对于劳动者本人以及劳动保障监督管理单位来说,探寻上述范畴内的各种证据线索,便有可能成功地证明或者核实雇佣关系的确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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