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契约,然而却遭遇企业的解雇,依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则,企业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这一问题可以反映至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以寻求妥善解决。在劳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如果用人单位不顾劳务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地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且未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定义的非法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每工作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和公司签了劳务合同,可以自己拿回吗?
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并生效后,身为雇员您有权获得该项合约文本片以供妥善保管。这项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已明确阐明,具体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所述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详细协商后敲定,并且需经过单位加盖公章或具名认可才具备法律效力。”换言之,一旦达成劳动协议,则约定双方均须自行留存一份文档。若用人单位未能如约向您颁发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行为。此时,您可以选择前去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若投诉处理无果,您亦可考虑递交仲裁申请或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尊重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当员工于不知情状况下遭用人单位无理辞退且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之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您有权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并主张自己的合法诉求,以追究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请确保您自身未触犯第三十九条所明确列举的各项劳动纪律与法律法规,否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拒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将视为非法行为,情节严重者,须对每个满一年工龄的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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