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买卖土地违法后如何处理
私人非法出让、购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严格制止,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所建造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的原始状态。
同时,需没收其相应的非法所得,甚至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一定数额之罚款。对于涉案的直接负责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人买卖土地怎么样才被法律认可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农户仅有使用权,不得将其自家的土地转租、出让或出售给非农业建设者。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农村土地转让则被视为合法行为: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本村内无宅基地的家庭之间进行,且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转让的合法性。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非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生效,但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监督权,若发现滥用土地现象,有权予以回收。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视为合法,否则即为非法交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若私人擅自侵占土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并且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非法搭建物,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应该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对于涉及此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倘若该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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