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当自离
劳动者自行决定离开雇主机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动离职。此举属于一种擅自做出决策并强行结束与雇佣机构之间的劳务关系的行动,主要包含如下几种常见状况: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提出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或者在请求解除劳务协议时遭到拒绝后,未能得到公司许可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突然离岗;
其次,如果劳动者没有明确表述任何理由就私自离职;
再者,如果劳动者受到其他更优越的待遇吸引而选择擅自“跳槽”,这些都属于自动离职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雇佣机构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请求。
同时,对于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佣机构来解除劳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员工未经雇主允许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包括没有经过正式的离职程序而辞去职务、尽管被拒却仍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莫名其秒地自行脱离岗位以及受到其他更好的职业机会的诱惑而选择跳槽等等行为,都可以归纳为自动离职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范,员工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解除劳务关系,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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