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不动产,其土地所有权皆受法律保护并使用相应的手续来获取。拆迁安置房作为政府实施城市道路与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时为被拆迁住户提供的房屋,同样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遵循依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即可完成申请领取。
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因为诸如城市规划、土地资源开发等公共利益需求进行的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房屋分配方式,旨在为被拆迁者或者租赁者提供稳定的居住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拆迁安置房乃是由政府依照公共利益之需求,诸如城市建设、土地资源开垦等方面所提供的住宅,此类房屋所附带的土地使用权亦享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在申请获取拆迁安置房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定程序。这是在拆迁过程中,为被拆迁者以及租赁者提供稳定生活居所之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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