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拒绝出庭做出证言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证人必须出席法庭并提供证词。对于那些负有协助民事调查责任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来说,如对人民法院发布的协助调查决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有故意或恶意拒绝配合、推托逃避或阻碍调查、执行等不当行为,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甚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举证方面须遵循以下规范:
首先,被告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整提供与该起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其次,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应当依法适时提出延期提交的申请;
最后,被告禁止自行对原告、第三方以及证人进行证据收集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有证人拒绝出席法庭并作证,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条例对此类行为采取强制性手段。对于那些在民商事诉讼调查及执行过程中不配合行动的人士,法院也会根据其行为情节之轻重程度,相应地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罚乃至拘留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如果相关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