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者与用人单位赔偿划分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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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工伤事故中,无需区分责任,工伤者有权迅速申请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评估。事故发生后,请先到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已购买工伤保险。若已购买,可要求单位一个月内申报;若未购买,需收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内完成申报。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劳动者都有申报工伤的权利,这是索赔的必要前提。切记,一年内必须完成申报。
工伤者与用人单位赔偿划分责任吗

一、工伤者与用人单位赔偿划分责任吗

并无明确规定。在工伤事故中,并不涉及到责任的区分问题,因为身为工伤者,您有权依法迅速申请工伤鉴定以及劳动能力评估。当工伤事件发生之后,首先请您前往社保局进行确认,以了解所在工作单位是否为您提供了工伤保险。假设单位已经为您购置了相关保险,那么您就可以要求单位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为您申报工伤

然而,如果单位尚未为您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您就需要尽快收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一年内完成工伤申报

值得您特别关注的是,无论单位是否为您购买了工伤保险,您作为劳动者都拥有申报工伤的权利,这也是您日后索取赔偿的必要前提条件。请务必牢记,您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工伤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者与用人单位划分责任吗

在职工遭受职业伤害事件中,雇主及派遣方均需对其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将雇主与派遣方视作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倘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职业伤害,那么这两个单位都需要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若某一单位已经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由于他们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该单位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提出追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涉及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不需要对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因为受伤员工享有法定权益,能够立即申请进行工伤鉴定以及劳动能力评定。一旦此类事故不幸发生之后,您应该首先前往社会保障管理局(简称社保局)核实和确认该用人单位是否已经为您购买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如果得到肯定回答,那么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申报工作;反之,如果未能购买适当的保险,您则需要搜集充分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在一年以内完成自行申报的手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作为劳动者的您都拥有依法申报工伤的权利,这也是您进行索赔的必要前提条件。在此,我要特别提醒您,务必在一年的期限内完成所有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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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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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机动车使用者与车主不一致时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被告曾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谁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超员驾驶两轮助力车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王某对车辆碰撞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于该车投了保险,机动车车主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存在两种意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告曾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我们要看相关法律对责任划分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歧]。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全南县交警大队对此作出由受害人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三。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钟某和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理由如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依上述分析受害人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王某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足部分,被告曾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的责任事故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钟某和虞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其次,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当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但在使用者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饮酒: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被告机动车使用者曾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机动车使用者曾某与受害者谭某相撞造成的。在本案当中,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租赁在事故责任认定范围内机动车使用者与车主不一致时,受害人谭某驾驶两轮助力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由机动车的使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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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用人单位是否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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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酒驾与责任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拘留15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你的情况可以罚款200-元之间,还可以并处拘留15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元罚款。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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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划拨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和划拨的区别有哪些 1、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现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数都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 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同也就影响了该房屋所属的类型。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5、土地性质不同,那么对购房者后期的影响结果也不一样,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但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如果想进行交易,就需要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想买二手房的购房者来说,一定要先弄清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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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会不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用人单位会不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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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土地划拨与土地出让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划拨与土地出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二者之间可从性质、取得方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费用来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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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来说,土地所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种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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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比如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划拨的,不过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二条)。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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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责任划分在什么单位?
出车祸责任划分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通常在车祸发生之后应该及时将现场的具体情况按照实情都告知给交警部门配出的交警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依据现场的证据显示作出最科学的判断,而认定的结果通常最长也会在10天告知车祸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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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现代证券法奠基之作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将投资者保护作为基本宗旨,并构建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比之下,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萌芽于 20世纪30年代后期,勃兴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而金融消费者概念从理论探讨走向立法实践,更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事情。实际上,在传统的分业经营背景下,与证券投资者相提并论的概念是银行存款人和保险投保人;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细分并日益交叉,存款人和投保人这样的称谓已不足以全面涵盖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客户,这才给了金融消费者概念以用武之地。另一方面,投资者一词由于其固有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仍能较好地适用于整个资本市场,从而形成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并存的局面。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多弗法》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同样可以看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体制的深刻影响。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没有对投资者进行界定,但从其对“投资”的描述和列举中,可以大致确定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和范围。该法第22条规定,投资包括任何资产、权利或利益。《受监管活动指令》进一步规定,投资包括存款、电子货币、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股份、创设或者承认债务的工具、政府和公共证券、代表特定证券的凭证、集合投资计划单位、个人年金计划下的权利、期权、期货、差价合约、受监管抵押贷款合同下的权利等。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投资已然超出证券领域,基本上成为金融产品的同义词。相应地,投资者这一概念也就超出了传统的证券投资者或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范围,而扩展成为金融投资者,亦即各类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的统称。这也能够解释第22条为何将金融活动(受监管活动)定义为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可以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用大一统的投资者概念与同样是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在行业覆盖范围上实现对接。但在主体资质方面,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规定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且具有非营业性,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以投资为业的专业、职业投资者就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这样,金融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投资者的下位概念,或者说构成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交集。而在这种一体化关系的背后,是经过跨行业整合的监管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以及单一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尽管如此,《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仍然强调,金融行为监管局在确定何种程度的消费者保护为适当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投资或交易所包含的程度不等的风险,以及不同消费者所拥有的程度不等的经验和知识。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概念,并不妨碍监管者基于可能的行业差别、产品差别和个体差别,对消费者、投资者做进一步细分,提供不同力度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关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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