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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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时,中国刑法倾向于严惩被告人。受贿罪因涉及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刑罚更重。但滥用职权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院可能优先追究滥用职权罪。最终定罪量刑需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证据材料判断。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怎么处理

一、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竞合怎么处理

在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并存且两者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况下,中国的刑事法律框架内坚持对被告人实施最严厉的犯罪处罚原则。一般而言,当两罪并存时,受贿罪所面临的刑罚往往更为严苛,这是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

然而,若滥用职权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优先考虑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材料来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是否并罚

当被告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被认定犯有收受贿赂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被告施以数罪并罚

因此,两种刑事罪名的刑期将会合并计算。关于滥用职权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范围,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处理他们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公务,从而导致侵占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产生竞合的情况下,我国的刑法制度偏向于对被告进行从严的处罚。特别是受贿罪,由于其涉及到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等敏感问题,因此相应的刑罚力度也相对较强。然而,对于那些因滥用职权而导致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院有可能会优先考虑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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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滥用职权怎么罚
在处理滥用职权、受贿和贪污等法律问题时,应实行数罪并罚。滥用职权是手段,受贿和贪污是目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牵连,但不能仅依据“从一重”原则裁决。需全面考量各罪行,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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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个普通的市民 前几日进机关办一点事可是他们做法让我感到 .... 我想咨询一下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首先,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除了“利用职务之便”外,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形:一是主动型受贿罪中不要求具备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被动型受贿罪中则强调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受贿罪。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两种情形,前者具体表现为受贿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后者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等形式。而在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则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滥用职权行为中,一方面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一个受贿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不同的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
其次,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部分法与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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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有时会一起出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尽职或不力,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权索贿或收受贿赂。如果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同时还受贿,那就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处罚更重的法律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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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犯罪的类型是越来越多了,关于同时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该怎么判的呢?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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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有一些关于法律上的问题不懂。想要向你咨询。请问律师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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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哪几种罪想象竞合
受贿罪可能与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竞合。如受贿同时侵占公共财产,即受贿与贪污竞合;受贿后滥用职权,即受贿与滥用职权竞合;受贿导致重大损失,即受贿与玩忽职守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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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贿受贿滥用职权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的形式主要指的是用给予报酬(如金钱、财产、利益或方便)来收买某人,贿赂较为明显的特征则是建立在给予或接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贿赂最明显的两个特征则是具有隐蔽性、交易物为贵重物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量刑一般是收10000判一年,比如收10万元没有从轻情节的话,可以判8-10年,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巨大甚至可判死刑。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10000元。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立案标准是10000元;量刑一般情节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赞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果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会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大多主张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也有人主张按吸收原则定罪,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也有人主张按照择一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上述主张都有其可取之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原则都有其实践指导意义。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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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大多主张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也有人主张按吸收原则定罪,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也有人主张按照择一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上述主张都有其可取之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原则都有其实践指导意义。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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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镇上的派出所所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捕抓无辜百姓,在我们那一带已经是臭名昭著了,请问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什么违反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对于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情形,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让当事人对本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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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里有公职人员犯法,我想问问滥用职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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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临开庭的前晚,接到审判长的电话,让第二天提前一个小时到法院。第二天到法院的时候,审判长、书记员组织辩护人、公诉人开了一个庭前会议。审判长告知,今天的庭审通知了全市的干部参加,有二百多人,来受教育。法院很重视,连夜开了会议,希望各方配合,不能庭审时出现意外。辩护人当然明白法院的意思,知道他们担心什么,这是庭前打招呼。乘此机会,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不做无罪辩护但必须给予足够的从轻处罚幅度,尽量判处缓刑。公诉人当场表态,说只要法院判缓,公诉机关没有意见。审判长说等审理后审委会讨论决定。开庭时,果然来了很多人,台下坐满了。电视台架起了几台摄像机,全程录制。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1日,法院下达《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滥用职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
行贿与受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嫌疑人在实施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案件中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事实。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一对一”案件,只是证明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三、对所取得的证据,要善于甄别真伪。凡证据都存在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案件中的证人往往是嫌疑人的亲属、同学、朋友、或“恩人”,案件的结局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关系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故意指东为西,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提供假证、伪证,袒护、包庇嫌疑人,如果我们侦查人员不辨真伪,照单全收,就会背离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寻找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方面,就会事倍功半。因此,侦查人员要查清证人是否受了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如:证人未证之前是否受到外界的引诱或威胁,是否已与嫌疑人串供,统一了口径等等。对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其它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综合分析,看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对嫌疑人的交代和辩解,不能不加分析一律全信,也不能一律不信,要仔细分析,确定其真实程度,在联系其他证据材料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案件证据。总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难,但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就必然会留下可供获取的蛛丝马迹。只存在没有充分获取证据的案件,不存在没有证据的案件,只要我们仔细认真调查,深入细致取证,就一定能调查取证工作做好,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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