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后如需办理住房贷款但却未获批准批准,是否能要求退房需视具体情况进行友好协商,退房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若是想要解除购房协议,必须经过双方面对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包括遵守原先签订的合同条款,并按照其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通常而言,在贷款无法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之首要任务是查清楚问题的源头究竟出在哪里。若系个人信用记录不佳等原因所致,则开发商有权向购屋者征收首付款的违约金;而对于剩余部分款项,则可作相应退还。若非如此,而是由银行或开发商本身的问题所引起的贷款失败,那么购屋者便可收回全部款项,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处理结果均应严格依据合同原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买方应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价,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导致了购买房屋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出解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关于购房之后贷款未能获批,是否可以选择退房的事宜,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期能够妥善处理。这其中可能存在着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因此对于相关方都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沟通与协商。若想要解除购房协议,必须是在双方相互同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购房协议中的各个条款,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而关于贷款未批的问题,首要任务是要仔细地探寻其背后真正的原因。如果最后发现问题出在购房者自身的信用不佳,那么作为开发商则有权收取全部或者部分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同时将剩余款项还给购房者;但如果问题出在银行或者开发商身上,那么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有已支付款项。依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无法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而致使整个购房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解约申请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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