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法院查到哪些证据,个人能要求看吗
当然,这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在民事诉讼环节中,由双方各自向法庭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均需按照对手方当事人数量及自身数量之和提交副本。双方当事人皆有权领受并掌握他们向法院递交的各类证据文件。当进入到法庭进行质证阶段时,如果对对方递交的任何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虑或争议,均可提出陆续核实原件或提请申请鉴定程序。在此过程中,由法官所接收的所有案卷资料均需进行妥善保存归档工作。待整个诉讼程序结束后,任何一方向法院档案室都有权进行查询,查阅其相关法律档案及复印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开庭前法院要居住证明是什么意思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提供居住证明的要求,其目的在于明确案涉当事人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通常来讲,对于任何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将遵循由被告居住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机构进行审理;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其频繁生活栖居的地点并不重叠,那么往往会选择后者来承担相应的管辖权。按照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诉讼主要涵盖了涉及个人或团体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纠纷的各类诉讼,而民事管辖则被定义为授权各级法院以及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环节之中,各方当事人都需要向法院递交各种证据,并且按照此份证据实际的使用方以及自身所持有的份数,提出相应的副本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利领取和掌控他们所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文件,而且在随后的质证环节中,他们可以请求查看原始文件或者发起需由第三方专家进行的鉴定程序。与此同时,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已经归档的记录文件,并且在整个诉讼活动结束之后,无论是诉讼中的争议当事人还是其代理律师,都可以依据规定,享有查阅、借阅以及复印有关法律档案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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