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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国家尚未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我们必须强调,双重社会保险是被严格禁止的。当同一名员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雇佣机构同时从事工作者,各个雇主都需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完整地为该员工各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理论上来说,这个员工可以选择自行支付这几部分的保险金,也可以直接选择停止一份社会保险的缴纳,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员工能够参加两份工伤保险的话,他只能够在受损伤的过程当中,从其工作所在单位所参加的那一份工伤保险关系当中获取到相关的理赔款。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如下所示:经济补偿是按照每位员工在您企业服务的具体年份数来进行计算的,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如果某位员工在公司服务了超过6个月但未满一年,将视为一整年度结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的员工,则会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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