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国家尚未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我们必须强调,双重社会保险是被严格禁止的。当同一名员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雇佣机构同时从事工作者,各个雇主都需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完整地为该员工各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理论上来说,这个员工可以选择自行支付这几部分的保险金,也可以直接选择停止一份社会保险的缴纳,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员工能够参加两份工伤保险的话,他只能够在受损伤的过程当中,从其工作所在单位所参加的那一份工伤保险关系当中获取到相关的理赔款。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签署劳务合同之后,自然拥有随时离职的权利,因为这是每位劳动者应有的自由权益,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然而,当劳动者做出离职决定时,如果属于正式雇员身份,那么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所在单位;
若是处在试用期阶段,那么仅需提前3天向单位发出告知即可。
但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并留意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倘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门的培训,并且在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服务期限,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轻易地做出离职的决定。
假如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之时选择离开,便可能因此而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包括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国家尚未针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我们必须强调,双重社会保险是被严格禁止的。当同一名员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雇佣机构同时从事工作者,各个雇主都需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完整地为该员工各依法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理论上来说,这个员工可以选择自行支付这几部分的保险金,也可以直接选择停止一份社会保险的缴纳,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员工能够参加两份工伤保险的话,他只能够在受损伤的过程当中,从其工作所在单位所参加的那一份工伤保险关系当中获取到相关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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