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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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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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须经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集体决议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提出。物业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只能撤销其重大决策,无权解散。因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解散事宜需全体业主参与决策。
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一、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唯有经过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集体决议,方有权提出解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除此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解除该机构的职务。即便是物业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所能行使的权限仅限于对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撤销,但对于其是否应当予以解散,则并无实质性的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一致选举产生的,故其解散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充分参与下进行决策和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谁有权把人送精神病医院

就强行将精神病患者送入医院治疗的条件及程序作出如下详细规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个人,在实施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或严重损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实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若已经充分证明其具有继续造成社会伤害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医疗处理措施。

其次,对于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并移送的,或者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类似病例,只要符合以上提到的强行医疗条件,检察机关便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此类案件实行强行医疗的申请。

此外,进行强行医疗的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标准:

其一,实施强行医疗的对象仅仅针对那些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

其二,除非获得法院的批准,否则任何政府机构都无权将正常公民随意关押至精神病院内。

值得注意的是,当警察发现某个精神病患符合上述强行医疗条件时,他们不能直接将其送到医院就诊,而是应先撰写强制医疗意见书,并将其提交给检察院。

最后,对于被强行医疗的对象所享有的权利保障也应得到充分重视,如被强制执行医疗的对象本人,以及受害者和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家属等,如对这个强制医疗的决定持有异议,皆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强行医疗并非惩罚措施,当被医疗者的精神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后,应及时让其离开医院恢复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经精神专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认为临床症状严重,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对已经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出院的,医师应当告知其不宜出院的理由,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当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经精神专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将其护送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治疗。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接收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两名以上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对其进行复诊。经复诊不属于精神疾病患者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明或者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护送至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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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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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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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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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国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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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2)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3)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4)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投票规则
(1)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
(2)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四、议事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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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侯选人确认后公示7日,征求业主的意见;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有关部门,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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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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