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唯有经过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集体决议,方有权提出解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除此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解除该机构的职务。即便是物业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所能行使的权限仅限于对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撤销,但对于其是否应当予以解散,则并无实质性的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一致选举产生的,故其解散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充分参与下进行决策和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谁有权把人送精神病医院
就强行将精神病患者送入医院治疗的条件及程序作出如下详细规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个人,在实施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或严重损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实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若已经充分证明其具有继续造成社会伤害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医疗处理措施。
其次,对于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并移送的,或者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类似病例,只要符合以上提到的强行医疗条件,检察机关便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此类案件实行强行医疗的申请。
此外,进行强行医疗的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标准:
其一,实施强行医疗的对象仅仅针对那些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
其二,除非获得法院的批准,否则任何政府机构都无权将正常公民随意关押至精神病院内。
值得注意的是,当警察发现某个精神病患符合上述强行医疗条件时,他们不能直接将其送到医院就诊,而是应先撰写强制医疗意见书,并将其提交给检察院。
最后,对于被强行医疗的对象所享有的权利保障也应得到充分重视,如被强制执行医疗的对象本人,以及受害者和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家属等,如对这个强制医疗的决定持有异议,皆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强行医疗并非惩罚措施,当被医疗者的精神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后,应及时让其离开医院恢复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经精神专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认为临床症状严重,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对已经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出院的,医师应当告知其不宜出院的理由,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当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经精神专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确认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将其护送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治疗。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接收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两名以上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对其进行复诊。经复诊不属于精神疾病患者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明或者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护送至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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