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沙区买房条件有哪些
关于此项购房条件需明确的几个关键点如下:
首先,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而言,其具备购买房屋资格的前提条件是需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或者提供一年以上的完税凭证,且必须依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非本地户籍的单身人士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规定。
其次,在提出购房申请时,社保缴纳状况必须仍处于持续进行状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该项交易需要得到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首肯以及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是本村村民;
3、受让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必须满足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进行转让,而应当与住房一并转让。
此外,转让人的户籍应当已经从本村迁移出去或者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的情况。若转让人为一户一宅,则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并且要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拥有了住房保障,例如与其他近亲共同居住等。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房屋买卖才能够确保万无一失。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