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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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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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此类情况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原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清除工作年限,员工可再加入子公司;二是与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再与子公司签新合同,起始日期为原公司劳动起始日期。新合同可明确规定将原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子公司,以避免误解或欺诈。
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一、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第一种选择是由原来所在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对工作年限进行清除。之后,员工可再次加入到其子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种方案则是与总公司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然后与子公司签署全新的劳动协议,将新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设定为原公司的劳动起始日期。

此外,也可以在新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误解或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几年前的刑事案件被举报

您有权予以检举揭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所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不得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段。若相关违法行为已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之外,则不会再对相应的罪犯追究其不可撤销的刑事责任;

反之,已经被追究的情况下,应当果断撤回案件处理、或者停止提起公诉、或者宣布其无罪释放。若是由于该罪犯所涉的法定最高刑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经过二十年之后,政府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如若二十年后仍坚持认为必须再次追责的话,有关单位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处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度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内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容,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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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块土地,已经建设了一栋毛坯房以及其他的物品,现在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签订一份土地附属物转让合同,现在需要一份土地附属物合转让合同的模板,求助!
[律师回复] 土地附属物合转让合同
出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1.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4.甲方保证对本协议的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同时甲方将此交易标的物出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程序征得了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二、交易标的物概况
1. 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出让土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235号,地号:JS1-165-11,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14-450号 ,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终止时间:2083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597
1.81 平方米。
2.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236号,地号:JS1-165-12,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14-451号 ,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61
7.27平方米。 3.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商用房1-6层,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08931号,规划用途:商用服务,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201
3.84平方米,地号JS1-165-9。 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单位均为河南省教育系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三、转让价格及方式
1.本协议交易标的物整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乙双方对此成交价格均无异议,乙方再无须为此交易标的物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第二项交易标的物第一小项(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出让土地),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235号,地号:JS1-165-11,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14-450号 ,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终止时间:2083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597
1.81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支付全部款项的50%。在本协议第二项交易标的物第二小项(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0236号,地号:JS1-165-12,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14-451号 ,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61
7.27平方米)、第三小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商用房1-6层,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08931号,规划用途:商用服务,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201
3.84平方米,地号JS1-165-9)的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全部转让金额。
3.如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须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本协议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到甲方的银行账户内,甲方银行账户
银行
,账户 号
。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则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均不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过程中提供交易标的物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齐备的移交给乙方。
4.甲方应自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内,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并负责清理完毕交易标的物之上或之内的所有非乙方人员及物资。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7.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所需甲方办理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以内,移交给乙方。 8、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9、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期限届满 本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地震、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七、违约责任
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合同出让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协议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3.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的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规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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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现拥有以下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备所有权。其中:
1、坐落于中卫市沙坡头区
号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
)第
号”,使用权面积为
㎡,终止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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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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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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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场地和附着物内的所有设备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费为

元(¥:
元)。
三、甲方已于


日将所有转让费全部支付给了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其地上附着物相关手续原件,和场地内所有设备相关手续交付与甲方,并承诺于2014年

日向甲方交付上述标的物,并于交付后10日内协助甲方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地上附着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乙方承诺协助甲方办理地上附着物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乙方承诺,其所转让给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和场地均不存在权属争议;并承诺不得将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标的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标的物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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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丙方自愿对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设备的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3年;保证范围为:本协议所列乙方所有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八、本协议签订后,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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