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单位只停保不转移怎么办
若您所任职的单位在您离职之际仅停止为您投保,并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可尝试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您应尽最大努力与原职单位进行有效沟通,请求他们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获得理想结果,您有权寻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之提供帮助。您可向该部门进行投诉,申诉理由为原职单位未能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再次,若前述两种途径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您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权利要求原职单位履行其法定责任。
最后,针对不同情况,您可能需要向社保局进行详细咨询。例如,若您在同一城市更换工作岗位,通常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只需向新单位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便可。
然而,若您选择跨地区就业,则需向社保局了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原单位社保没有退出怎么办
在履行完辞职流程之后,员工需要领取自己的离职证明书、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医疗保险缴纳凭据。随后,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身份注册认证;
其次再携带相关资料走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程序进行社保转移处理,便可独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缴费责任。一旦与原用人单位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其协助办理个人档案及社保关系等移转手续。倘若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场所,则可以将有关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等转接到新的雇主名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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