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倘若被侵权方在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执行期内不幸离世,其亲缘关系最近者可有权利向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标准应涵盖丧葬费用与死亡赔偿金,并一并包含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如医疗救治费用、陪护人员薪资、出行费用、营养供给费用、住院治疗时期的膳食补给费用等等。详细的赔偿额度需依据实际状况与当地标准进行确定,因此无法立即给出确切数值。若经查证,侵权方已先行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赔偿金额可据此予以适当削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陷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侵权者在被拘留期间不幸离世时,他们的最近亲权人有权向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此种赔偿应涵盖丧葬花费、对于生命逝去的赔偿以及各种合理花销,例如医疗、陪护人员日间工作等,以及与旅游相关的交通与生活开支,乃至营养补充等方面的费用。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同时,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予以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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