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擅自签物业合同违法了怎么办
1.在业主欲终止与物业管理公司所订契约之际,双方理应进行友好磋商。
2.若业主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则须遵循特定程序:至少十分之一的业主或三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如果业主委员会未能自行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那么至少十分之一的业主或三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合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上述机构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决议须获得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支持,方能生效,从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委会擅自动用公共收益是否违法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合法使用规定如下:
首先,在扣除了合理的运营开支后,所有剩余的公共收益都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其次,如果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已有具体的约定或协议,则应当严格遵循这些约定或协议;若并无任何相关协议或约定,或是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应该根据每位业主私人拥有的物业部分的总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相应分配;
再者,所有公共收益的主要用途应是优先用来填补某些特定项目方面的维修基金之缺口,当然,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亦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最终决策来安排其用途。如果业主们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任何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街镇或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同时,业主们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委会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违规签署物业合同,如何解决此问题?当业主欲撤销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合约关系时,首要任务便是进行通情达理的磋商。若是希望能够正式解除此合同关系,必須依照特定的程序步骤如下:至少有十分之一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委会成员需向业委会递交书面请求书;倘若业委会因故无法组织召开全体会议,这些业主或是业委会成员可以向所在区域的县级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申请。只有在所有业户投票支持率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撤销合同的决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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