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诉讼费用并不包含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作为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支付之相关费用,应于申请执行时一并支付。
然而,诉讼费用却需由原告在起诉之时预先支付,其中主要涵盖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项目,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与误工补贴等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执行标的行为包含
关于申请执行标的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展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包括其姓名或者法人实体以及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其次应当详细说明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效力及其生效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尚未完全履行的各项债务义务;此外,还需明确请求法院对此类延期履行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后,请求法院交付相关财产,并请求实现已经确定的完成某项特定行为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与诉讼费用不同的是,执行费用并非包含于诉讼费用之中,而是要求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启动执行程序之时就需要向法院支付的相应款项。这笔费用需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进行支付。然而,诉讼费用则是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预先支付的,其中涵盖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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