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需要实物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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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认定行贿犯罪时,证据材料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如行贿款物;书证,如交易记录或合同;证人证言,如行贿与受贿双方外的第三方证词;以及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关键证据之一。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明行贿犯罪行为的成立至关重要。只有经过严格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才能确保对行贿犯罪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
行贿罪需要实物证据吗

一、行贿罪需要实物证据吗

在认定行贿犯罪行为时,所需的证据材料囊括了诸多方面,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

此外,结合检验勘查所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同样重要。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筛选、收集及运用都有着严格的规范与标准。因此,在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同时确保所获取的证据能够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以便最终判定是否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行贿罪需要多少天开庭

在法律体系中,针对单位行贿罪的审判流程通常不会超越两个月之久。需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法院接收检察机关递交公诉建议书之日起,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便应开始计数,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时限。

至于单位行贿罪量刑准则,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综合确定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判定行贿罪这一重大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证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物证,例如行贿的现金、物品;书证,例如有关交易行为或者合同协议的书面记录;证人证言,例如除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证词;以及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等。另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亦是关键性的证据之一。这些证据共同构建起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对于证实行贿罪行的存在具有决定性意义。唯有通过严谨的证据搜集及审查程序,我们才能够保证对行贿罪行的精准认定以及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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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怎么存放实物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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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一、性质不同 言词证据多数为语气表现的证据,是指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本事件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庭调查时,案件的审判和调查都要以言词方式进行。不允许仅仅用各种材料来认定案情。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二、表现形式不同。三、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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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实物证据的种类包括什么,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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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种类包含哪些,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该怎样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的证据如何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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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有什么特点,实物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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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没有证据,但是确实知道行贿受贿,如果有行贿人和第三人说出行贿录音,可以算为证据吗算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对方收钱相关证据,这个是核心,举报行贿,属违法行为,得拿出相应证据。
二:自己实名举报,现在对于匿名举报,很多地方都不予受理,而且若没有相关证据,匿名举报若查无此事,你还涉嫌诬告实名后,除非有恶意举报外,如果因为政策理解失误,举报不实,也不会追究您责任相关接受举报部门会保护您的隐私,保护您安全,举报属实的还有奖励。行贿罪定义:以特定对象为目的,以财物等为手段,行驶和相关职权者私下交易,满足双方的非法利益,索贿就是职权者向行贿者主动索要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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