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延期交房验收应该怎么办
当遇到房产项目延迟交付的情况时,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以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然而,若在您发出催促函之后的三个月内,有关方未能做出积极回应并且仍然无法顺利完成交房工作,那么您可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原则,如果出卖方或买方延迟履约行为经过催告后,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得到有效改正,则受到损害的一方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另有特别约定。此外,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在收到对方催告后,仍可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在此期间,若对方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延长至一年。若超过此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通常在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的区间内约定;但须注意的是,该违约金应按照房价款总额进行核算;当购房者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时,不得作为开发商免除责任的理由。针对具体情况,违约金应定位于每延期一日即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比例。若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质疑要求减轻的,应有证据证明违约金超出造成实际损失的30%,方可适度降低;与此同时,若当事人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也可据此申请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倘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完成交付,您可以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催讨函,催促其尽快采取行动以解决问题。经过三个月时间的等待,若开发商仍然未能作出积极的响应并且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您便有权利将此案提交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约关系,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卖方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您有权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特殊约定,那么解除权的有效期将会从催告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仍未行使该权利的话,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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