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开发商将违反契约协定,而购房者亦享有权利选择退房:首先,交付房屋延迟。此时,如果消费者在逾期达到三个月之后仍然未能成功接收该房屋,他们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诉求。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明确指出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伤。其次,假设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便拥有了合理的退房理由。再者,如果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够齐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在建设建筑物以及销售房地产之前必须出示完整且有效的证件。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些证件,那么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并且所签订的合同也会自动失效。此外,如果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协议中所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偏差比例超过了3%,为了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公正利益,消费者可以依据此种情况提出退房申请,同时要求退还相应的利息。最后,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例如不合规的地基沉降、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质量问题,经过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实质性的质量不达标,消费者都可以以此为由申请退房。另外,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明确同意擅自调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房屋的性质、朝向、面积等重要设计指标,消费者都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退回原购买的房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虽然诱导消费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环境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金的额度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仍低于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以下情况下,开发商如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购买者有权申请终止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若交付期限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交房通知,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向开发商索取双倍定金或者支付房款的利息作为赔偿;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的事宜;若开发商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完整,并且该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会自动失效;若实际交付的房屋占用面积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百分之三;如果房屋的主要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权威机构鉴定后,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果开发商在未经购买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图,购买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提出退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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