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诈销售可否退房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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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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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情形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退房:交房延迟超三个月可要求退房并双倍返还定金或付房款利息;因开发商原因逾期未取得房产证;开发商资料不全属违法且合同自动失效;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偏差超3%;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经鉴定不达标;开发商擅自调整设计,购房者可追究责任并退房。
开发商欺诈销售可否退房

一、开发商欺诈销售可否退房

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开发商将违反契约协定,而购房者亦享有权利选择退房:首先,交付房屋延迟。此时,如果消费者逾期达到三个月之后仍然未能成功接收该房屋,他们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诉求。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明确指出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伤。其次,假设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便拥有了合理的退房理由。再者,如果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够齐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在建设建筑物以及销售房地产之前必须出示完整且有效的证件。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些证件,那么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并且所签订的合同也会自动失效。此外,如果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协议中所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偏差比例超过了3%,为了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公正利益,消费者可以依据此种情况提出退房申请,同时要求退还相应的利息。最后,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例如不合规的地基沉降、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质量问题,经过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实质性的质量不达标,消费者都可以以此为由申请退房。另外,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明确同意擅自调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房屋的性质、朝向、面积等重要设计指标,消费者都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退回原购买的房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开发商欺诈诱导消费违法

虽然诱导消费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环境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金的额度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仍低于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以下情况下,开发商如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购买者有权申请终止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若交付期限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交房通知,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向开发商索取双倍定金或者支付房款的利息作为赔偿;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的事宜;若开发商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完整,并且该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会自动失效;若实际交付的房屋占用面积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百分之三;如果房屋的主要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权威机构鉴定后,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果开发商在未经购买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图,购买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提出退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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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怎么办
倘若开发商存在欺骗性行为,那么在其造成实际伤害之前,我们应该首先与他们进行商议,若协商无果,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甚至寻求援助;另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期能让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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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怎么赔付
根据中国法律,若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或其他违法行为(如合同欺诈)而需解除购房合同,他们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可索取经济损失赔偿。若合同包含定金条款,赔偿额按双倍计算。购房者还可申请最高达购房款两倍的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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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亲戚前段时间在我买你买了一条商品房,开发商通过抬高价格售出的房子被我亲戚购买了,亲戚要去举报开发商价格欺诈,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证据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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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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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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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讲解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行为”,从上文可为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在不同情况下,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基于价格欺诈行为本身的特点,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行为一般不能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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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如何认定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房产销售过程中出现销售欺诈行为的界定如下: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蓄意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住房伪装成合格乃至优质住房来招揽顾客;在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住房实际使用面积,以期获取暴利;或者是,将一般的合规住房冒充为优质工程项目,借此方式诈骗并额外收取优质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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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有哪些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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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销售能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欺诈销售能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欺诈消费者,销售者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以下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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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销售可以退房吗
购房者有权在开发商欺诈时选择退房。但商品房具有独特特性,如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昂贵等,因此不能仅凭一般欺诈要素就定义开发商行为为“欺诈”并要求双倍赔偿。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判断和处理退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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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在商场去买电饭煲的时候,我姐姐发现商场里面的电饭煲同一个商品有两种不同的价位,现在商场构成了价格欺诈了,如何界定电器销售价格欺诈的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
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
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
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二、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文可以知道,目前有十三种行为被定性为价格欺诈,而企业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会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因此,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当我们遭遇了这些价格欺诈行为时,应该勇于捍卫自己的权益,向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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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销售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欺诈消费者,销售者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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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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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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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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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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