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缴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房维修基金可以要回来吗
当面临房屋维修基金的退还请求时,购房者应了解到,符合以下特定条件方可执行这项操作:
首先,若房屋本身已经消失,则其所在房屋账户中的所有剩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将被归还给业主;
其次,在房屋遭受严重破坏、无法修缮达到居住标准或因其灭失而终止使用后,售房单位已经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也会被全额退还给售房单位。若售房单位已不再存在于市场上,那么该单位所缴纳的维修资金,将会根据其财务部门的属地关系,由上级部门进行集中收取并统一入国库保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在进行商品住房销售活动过程中,购房者与出售方必须签订一份明确的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购房者有义务按照购房总价的2%至3%的标准,向出售方支付相应的房屋维修基金款项。然而,出售方代为收取并管理的这部分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不得将其作为住宅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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