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通常情况下仅仅由二方进行签署便可能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应该包括所有当事方的签字乃至盖章或手印,才能被视作正式生效。
至于关于应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三方协议,除非事先已经详细明确规定需要三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否则仅凭两方签字便已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学校的角色更像是作为一位公正的公证人见证着整个签约仪式。
当各方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合同时,其成立条件则是所有参与者均需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
对于那些已经签署了三方协议的应届毕业生而言,他们仍需要和雇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毕业生在抵达工作场所报到之后,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乙方须明确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场地,薪水福利以及休息日等具体内容。
若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能因为就业协议的存在而以此为借口拒绝执行这个责任。
至于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并非关键问题所在。
重点在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求职者在权益维护方面将会遇到许多困难。
然而在实际招聘过程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只需要签订就业协议即可满足法定要求。
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并且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三方协议仅写了固定薪资,这合法吗
若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做出明确约定,无疑属于违反法律之行为。原因在于人民币薪资待遇是劳动合中必须包含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于未在合同中规定此项内容的雇主和职工,可以选择签订补充的劳动协议来弥补这一不足;更为简便的方式是直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增添或改正,过程中需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由双方签署确认之后方可发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涉及到法律效力方面,除非三方协议中明确指定需要全部签署方才能够生效,尽管如此仍可理解为仅有两方签名就足以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院校所扮演的角色更偏向于公正的见证人。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在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仍然需要与雇主签订更为详细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试用期等各项具体事宜。如果雇主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必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然而,个人也拥有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将会使得求职者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误解就业协议可以替代劳动合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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