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通常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后有关对婚前房地产的处分问题,倘若您们采用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就应严格遵守判决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予以其中任一方使用该房屋,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位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然而,若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届时将参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来对婚前房产进行处理。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大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房地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以下几点可能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期间通过共同财产购得的房产;
其次,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被赠与所得的房产,但明确表示仅归属某一方的此类情形则不在此列;
再次,尽管这部分房产是在婚前购得,但房产权证署名为夫妻双方姓名的也属于共同财产之列;
此外,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房产,同样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最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便可得到各自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须排除父母双方明确表示仅赠予其中一方的特殊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若由于离婚导致需对上述共同财产属性的房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夫妻需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首先,双方应自行商议处理这些财产事宜,直至达成协议,并写明处置方案于离婚协议书之上,待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生效;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照关爱子女利益、维护女性权利以及坚守无过失者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故而并不代表平均分配,而是会考虑多种因素。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购买的门面过后租金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种理解源自对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房地产所获得收益的考虑。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抚恤金、工资薪酬、奖金补助、劳务报酬、各类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回报、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同样也涵盖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面临离婚问题之时,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到的婚前房地产,其处置权限应在此基础上依据最终的法庭审判结果或者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适当调配。就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婚姻争端的案件而言,法庭往往会判定某一方当事人享有对该房地产的继续居住权,同时,另一方需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公平;而若是通过友好协商来结束夫妻关系的话,那么相应的财产处置方案则应该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来执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因配偶间婚后共同购置、继承所得或受赠所有的不动产,若经过后期产权明晰且经约定转归其中一人独自所有、或是在婚前已经属于双方共有、或是经过协商变为共有财产等情况,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离婚伴侣们可以预先协商相关事宜,并将这类处置方式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进离婚协议之中;如若无法达成共识,法庭将会根据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妇女及无辜受害方权益等基本原则予以最后判决,而并非采取平均分配的手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