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工契约,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首先,雇主未能依照劳工合约所承诺的方式为员工提供适当的职业防护或工作环境;
其次,雇主没有按时且足额地发放劳动薪酬;
此外,如雇主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劳动者所需的社会保障金;
第四,雇主制订的规章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五,如果《劳动合同法》的第26条第1款被视为理由,导致劳工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第六,如雇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劳动者承担过重的工作压力;
第七,当雇主的不合理指挥和强制冒险行为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实质性危害时;
第八,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依据特定情况解除劳工合约,那么这些规定也是员工应该关注的盲区。
关于经济补偿,它是根据劳动者在当前雇主处工作的年限计算得出的。
每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一整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将根据实际彼入,视为一年;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将只能获得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赔偿。
实际上,这种关于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法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特别定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劳资双方依照协商达成共识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必必须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有两种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首先,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与劳工方面进行充分磋商以达成共同理解后成功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有义务向享受该权利的劳工支付适当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若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同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对话之后成功达成解约共识的情形里,用人单位则无需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者遭遇到雇主未能兑现其关于职业防护方面的承诺、出现拖欠薪酬情况、存在社保缴纳漏洞以及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等问题时,或者当劳动合同中存在着相关瑕疵之处,再或是被强制承受过度负担的劳动压力,甚至可能面临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亦或遇到了符合特定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形时,都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并且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对于每一位工作年限达到一整年的劳动者,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若工作年限不足一年但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时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如果工作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那么就应该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