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划分问题,首要关注点在于该物业于何时购买以及以何种形式购买。
若涉案房产系婚前购置,那么便可视为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对此并无任何分割权;
反过来说,如果涉案房产系婚前由某一方购买,但在婚前或者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姓名,则在此情况下,该物业将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支配和分割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涉案房产是婚前购置抑或是婚后购买,只要其产权证书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姓名,则此物业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且应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公平分配。
对于那些结婚后共同购买并且只标注了一方姓名的房产,虽然该物业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也应对其进行平均分配。
另外,如果在婚前或婚后共同承担购房贷款,尽管婚后另一方可能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实际参与还款过程,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增值部分仍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平等分割。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针对那些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法院通常不倾向于直接就房屋的所有权作出裁决,而是会基于情势变迁,从住户的实际需求出发,判定居住权以及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没有房产证的赠与协议生效吗
让我们探讨为何无产权证之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首先,不能忽视的是,房产赠与协议公正是个严肃且重要的课题,其核心议题在于明确房屋拥有权的归属。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便难以明确判定产权归属,这自然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公证程序了。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他人之房屋,务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及赠与证书与契证,并依规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规范。唯有完成所有正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所涉及到的房屋赠与行为才能够被确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在房屋的权益划分方面,主要取决于该项财产的购买时间以及交易方式。若是在婚姻缔结之前,由某一方独立购置的住房,除非另一方也是产权共有人,否则其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倘若在婚前,其中一方已经购得房产并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那么此房产便被视为共有财产,双方应按照各自所占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在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了双方的姓名,就相当于两人已构成夫妻关系,并且房产应该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割。若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同样可以视为共有财产,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对于那些在婚前或婚后共同申请贷款购买的房产,无论其增值部分如何,都应当被视为共有财产,需要双方平等地进行分割。至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居住权和使用权,而不会直接裁定其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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