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后保密协议签订是必须的吗
其实答案并非绝对,若劳动者在离职之时并未签署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那么劳动者自然也就无需为从事相同或类似职业或运营相同业务而受到原用人单位追究,因为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只有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设立有关竞业禁止条款时,才能够对于违反这项条约的劳动者进行惩罚和追偿。
这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在无意间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权益,只要他并未签署过相应的条约,就无需担心会因此遭到罚款等处罚。
此外,保证人在担任保证人职务之后,除非当事人另有所约定,都有权利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前任债务人索求赔偿,以享受债权人对前任债务人所享有的全然权利,但同时也必须确保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既得利益。
当第三方成功获取了原有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后,就意味着他们取代了原先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而原先的债务人则需要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方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起偿付债务的任务。
即使在第三方未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无法再向前任债务人索求债务,而是仅能要求第三方承担由于其欠缺偿付能力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采取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成为与原债务人一起针对债权人担负连带偿付义务的新债务人,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按比例承担债务的话,那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离职后保密协议没有保密费是不是就无效
保密协议并非仅以存在保密费用为有效条件。保密协议的本质是,协议各方对于一方向对方所传达的书面或口头资讯,明确规定其不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类机密信息的共同承诺。当遵守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背了此项承诺,私自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时,将会面临严重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会包含保密事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根据保密协议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单方保密协议与双方保密协议两种类型。单方保密协议是指在协议中,一方需对另一方承担单方面的保密义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劳动者如未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不会受到原用人单位对其从事相似职业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除非该单位已明确制定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享有向前任债务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但是必须确保这种行为不损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一旦债务进行了合法转移,原债务人将丧失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而债权人仅能选择向新债务人寻求债权清偿,无法再向前任债务人寻求任何形式的回款。对于部分情况下存在的并存债务负担的情形,新债务人应当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该协议已经对债务支付的分配比例做了具体约定,便应按照协议中的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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