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是否需要退还
在恋爱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一方赠与另一方的礼品是否须要归还给赠与人,这具体取决于其所支付款项的性质,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首先,倘若赠送物品是为了达成婚姻约定的目的,那么我们应该把这些物品视为婚姻约定财产,并且应该予以恢复。
其次,若此礼物并非出于达成婚姻约定的目的给予,那么它便不能被视为彩礼,无需返还赠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恋爱期间赠与1000元算大额吗
关于恋爱期间的赠予以及撤销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所述:首次,在恋爱阶段的一般性的赠与行为是不被允许返还的;
其次,当互相之间基于礼貌且常态化的交往中所产生的随手馈赠礼物则不等于附有执行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馈赠物即便对方已经收到也不应该被强求回去;
同时,由于婚约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及带有特别彩礼性质的财物是可以被要求返还的,这主要源于以婚姻为目标的财物赠与乃是一种带有特定执行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
再者,针对情侣间的无偿赠予,下面两种情况通常是不被鼓励进行索要的:第一,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花销;
第二,特殊庆祝节日时送给对方的彩礼;
然后,诸如"520"、"1314"这样象征特殊意义的转账则不在此列,因为它们并未包含任何明显意图;
最后,小的金钱赠予,只要其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巨大,并且没有特定的寄托或者引发争议的打算,这种情况下通常也是不会被主张返还的;
最后一点是,如某些人通过送出财物来猎艳异性,玩弄他人感情,甚至影响了社会公德风气,那么他们所送出的那些较大金额的财物,尽管数额很大,但按照社会公德认知来看,法律支持将其返还给送出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予恋爱伴侣的礼品是否需要归还,这取决于赠与行为的初衷与目的。如果该礼品是作为婚姻约定的一部分,例如彩礼,那么它应当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在离婚程序中可能会面临返还或者进行分割的问题;然而,对于那些并非基于婚约而赠送的礼物,通常并不需要予以归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情况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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