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范围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范围主要是: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调休吗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它通常被定义为由于产品工艺特性、特定工作性质需求或者岗位业务范畴所限,难以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时段进行计量和评估,因此需要适时进行灵活机动的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对那些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与休息制度的广大员工群体来说,企业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一章、第四章相应法律条款,在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建议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循环轮岗调休以及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多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基本的休息与休假的权益,并且能够保证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营及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按质按量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首先,我们提及的是在国有大型企业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高层管理者(即公司领导层的核心成员);其次,对于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而言,如果已经预先达成协议,批准实行年薪制形式的经营和管理助理,他们也属于此类范畴;再次,负责行政事务的高级管理者的专署驾驶员以及秘书人员也涵盖在此列之中;最后,对于那些无法按照固定标准工作时长进行评估的对外勤务人员以及销售团队来说,他们亦属于这类人群。同时,无论是从事推销活动还是长途运输及押运任务的员工,只要其工作量与其薪酬待遇紧密关联,都应包含在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