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是否违法
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答案并非绝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必须事前予以通知。
然而,某些地方性的法规则对这一点做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应提前通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首先,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其次,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就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在实践操作中,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通知,以便双方都能做好相应的准备,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续订或不续订的意愿,那么可以视作该合同自动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所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持有人。倘若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巨大变迁,使得原先的劳动合同已然无法继续执行,经过各方当事人协商仍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则拥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长,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