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里把我家老房拆了怎么办
1.若拆迁安置方案未能达到合理与公正,被征收者有权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所在地区的拆迁管理行政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寻求帮助与解决方式。
2.从普遍情况来看,当涉及到诸如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决策制定及拆迁补偿裁定等重要事项时,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坚持执行其行政行为并引发原告质疑,那么该管理部门应当成为此类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3.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将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1)由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拆迁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单位,同时履行许可决定与裁定职责;
(2)或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直接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机构作为执行主体,同时承担许可决定与裁判定夺的职能;
(3)再或者,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调工作,最终人民政府做出相应裁决。在面对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拆迁行政争议时,应将人民政府确立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二、村里把我家老房拆了怎么办
首先需要明确,如果您认为拆迁过程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当或不合法行为,均可携带相关证据前往各级拆迁管理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其次,从通常意义上讲,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事项做出了行政行为,而作为原告诉求撤销该决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视为被告。
最后,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所涉及的行政诉讼问题,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许可决定及裁决;
第二,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许可决定及裁决;
第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派遣人员,由人民政府做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件中,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人民政府应被视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若是拆迁安置政策存在公正性的问题,受征收方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拆迁事务的主管行政机构以及人民政府寻求援助。关于拆迁许可证、决策、补偿等重大事宜,若主管部门的行为遭到高度怀疑,那么它就应当承担起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政府是负责协调并做出决定的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临时性的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以及土地储备中心,他们也均会被认定为被告。在此类状况之下,人民政府理所当然地应该被视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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